杜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案
    发布于 2022-02-16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认定及损失数额的计算

      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

      1.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税法规定的应征税款的范围,征税对象为转让股权后获得的实际收益。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中税务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违背事实法律,滥用征管职权,擅自减少应纳税额,都是徇私舞弊行为。本案被告人作为当地地税分局的一名干部,其工作职责包括对辖区内的企业及个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纳税人有无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其事先已经知悉周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实际收益的情况,但为徇私情、私利,其安排下属工作人员到公司例行检查账面时,未将该情况告知下属,且在下属未发现疑点时,未告知下属做进一步核査,最终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利用职务之便以不作为形式实现其不征税款目的的行为,符合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特征。

      2.在计算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造成的税款损失时,要以纳税人已经实现的实际所得额作为基础。本案周某转让股权时双方约定的转让款为1200万元,但至案发时其实际取得转让款为8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取得,周某实际造成国家损失的税款应当扣除其未取得的400万元应纳税额部分。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9集)[第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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