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于 2021-11-15

      ——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主要问题:

      1.如何审查作为唯一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

      2.本案能否根据间接证据定案?

      裁判要旨:

      1.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然后决定采信与否。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证人是否有作证能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本案有多名证人,但只有一名证人刘某作证称看到被告人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其他都属于间接证据,其证言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具有重大影响。刘某的证言系其直接感知,具有作证能力,且没有证据表明其证言的取得程序违法,其证言具有证据能力但其证言的证明力很弱,不足采信,理由是:(1)刘某是除被告人之外犯罪嫌疑最大的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刘某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也得不到其他在场证人的证言的印证。(3)刘某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其在侦查期间从第4次证言才开始称看见被告人用镐把打一个人头部,且描述得越来越详细,不符合先清晰后模糊的记忆规律。

      2.本案除刘某之外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但这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1)第一作案现场不能确定;(2)作案工具无法确认;(3)有一些疑点尚未得到合理解释。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的足印在西数第二列纸箱顶部及下层纸箱上,但其为何要去西边库房,为何要爬上叠放的纸箱子?其的尸体在仓库内西侧靠墙处,为何其手机在院内矮墙处被发现?现场仓库有很多灰尘,为何除被害人的足迹外,没有其他人的足迹?这些疑问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排除。现有证据无法锁定系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证据达不到定罪所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审判参考》2010第6集,总第77集)[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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