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挪用资金案
    发布于 2021-03-19

      ——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主要问题:

      1.1995年2月27日以前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刑法修订前后罪名和法定刑均不一致的,如何确定追诉期限?

      3.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裁判要旨:

      1.被告人挪用资金行为发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施行期间,司法机关没有对其行为予以立案处理,直到1997年刑法生效以后才对其行为进行追究。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行为人行为时至其被审判时对其最有利的法律决定是否和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被告人可能有关系的法律规定,一是其行为时法—《补充规定》;二是其行为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三是处理时法—1997年刑法。三者相比,《决定》处刑最轻。由于本案的发生、司法机关的介入均与《决定》没有联系,被告人又没有在《决定》施行期间自首,被害人亦没有在《决定》施行期间报案,《决定》不能成为本案选择适用的法律。本案只能在《补充规定》和1997年刑法之间选择适用。相比较而言,适用1997年刑法处刑较轻,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以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实质是要求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绝不是仅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而应体现在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罪行轻重的各个方面,如追诉时效、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被告人行为的追诉期限,根据《补充规定》和1979刑法为十五年;根据1997年刑法为五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为五年。

      3.1979年刑法中,“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仅限于“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釆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一前提条件。被告人在1997年9月30日前实施的挪用资金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由于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无从谈起采取强制措施,更谈不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依法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2年第2集,总第25集)[第174号]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