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欧阳某、李某某集资诈骗案
    发布于 2021-05-07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

      主要问题:

      1.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2.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应根据传销企业和个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来确定具体的罪名和罪责。对于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传销和变相传销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传销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处理。如果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发生牵连或者竞合,应依照其中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2.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有买卖货物行为,是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进行诈骗活动,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主要侵犯的是传销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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