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受贿案
    发布于 2021-07-15

      ——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主要问题:

      1.公安机关已知晓网上逃犯李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并曾实施抓捕未果,一段时间后被告人检举李某某藏匿于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据此抓获李某某,被告人的行为否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取的立功线索是否一律不能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

      1.判断行为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属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关键在于行为人提供线索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中是否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并且应当以公安机关是否实际将有关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作为确认依据。本案公安机关曾实施抓捕未果后即失去了李某某藏匿地线索,正是被告人的检举行为明确了李某某被捉获前的藏匿地点为其户籍所在地,才使公安机关启动指向明确的追捕行动,并实际

      抓获了李某某。被告人的检举行为对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李某某起到了实际帮助作用,该检举行为与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表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职务犯罪分子不能认定为立功的四种情形。本案被告人虽系人民警察,但其获取的线索来源没有利用其查禁犯罪的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基于与被检举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关系在生活中获取,与《意见》规制的相关范围并不一致,依法可认定为立功。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1集,总第72集)[第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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