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挪用公款案 |
发布于 2022-02-08 |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主要问题: 1.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如何适用1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判要旨: 1.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三是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但不能证明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不能认定挪用公款罪。 2.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二审时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如果二审时根据案件情况发回原审法院或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补充侦查已无可能,就没有必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以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宣告无罪。如果将来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新的证据,可重新起诉,法院仍可依法审理。 《刑事审判参考》(1999第2集,总第2集)[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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