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发布于 2022-02-09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主要问题

      1.被告人对被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2.被告人私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与被害人触电死亡的危害后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1.被告人虽私自在车顶焊接角铁行李架致车身违规超高,但对李某所接照明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高度要求,且接头处裸露,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李家所接套户线路仅低于规定22cm,即使电力设施专业维护人员未经测量也未必能够预见。作为普通人,被告人在将三轮车停在李某住宅附近时,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预见李某所接套户线不符合安全用电对地距离的要求,更不可能预见所接电线接头处裸露。根据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在正常低压照明线路下停车,不会发生车身带电的意外情况。被告人没有违章在过往车辆频繁的公路上停车下客,而是拐入其认为较为安全的村民住宅附近下客,其对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已尽了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并没有疏忽。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以实际已经预见为前提。被告人无义务、不可能且没有预见其在李某家住宅附近停车,车顶会恰巧碰上李家私自拉接的不符合安全用电对地高度要求且未采取任何绝缘措施的裸露电线接头处,不可能存在“轻信可以避免”的问题,其主观上也不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2.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被告人虽私自对车辆进行改装,致使车辆高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但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乘客死亡的后果。乘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触电,引起触电的直接原因一是李某所接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合安全用电的套户线路对地距离的要求;二是所接电线接头处无绝缘措施,使电线接头裸露处放电。被告人的三轮车角铁行李架超高,恰巧又接触在不符合安全高度的电线裸露处而带电,正是这两方面因素的偶合才致乘客触电身亡的事故发生。被告人的违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后果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内在联系,其行为与乘客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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