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相关规定
    发布于 2022-02-10

      什么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

      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予以立案。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幅度?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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