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发布于 2022-02-11

      企业家最大的法律风险,不在于商业风险,而是在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的核心人物一旦涉及到刑事法律风险,不仅经济蒙受巨大损失,而且面临牢狱之灾,人身自由难以得到保障。部分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非常薄弱,急需律师对其加强相关基础认知。刑事律师应该转变观念,将刑事专业法律服务非诉讼化,实行事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积极研发企业法律服务新产品,赋予企业法律服务新内涵。

      一个企业最大的风险是什么?相信多数人会认为,身在商海的企业家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商业风险。但在我看来,一个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的核心人物一旦锒铛入狱,给整个企业带来的将是灭顶之灾。对于一个商人来讲,斥巨资投资项目,是否能盈利,其事前会经过详细的论证,对商业风险也会充分的评估,假使生意上出现巨大亏损,这些商界强人还是有自信东山再起。换句话说,企业家对商业风险通常能够预见甚至控制,至于是否会引发牢狱之灾,则是很多人没有想过的。部分人在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后,身上往往兼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头衔,与各级政府官员称兄道弟,甚至结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呼风唤雨、左右逢源,不存在无法摆平的事情。在他们看来,牢狱之灾永远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事,连想它都觉得晦气。

      我近年来为众多成功的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提供法庭辩护工作,发现他们的共同点是:没有任何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更令人遗憾的是,他们花巨资请的法律顾问,甚至没有为其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我想造成这一现象是有深刻原因的,主要还是观念的问题。在行业内,很多人认为刑事辩护只是一种传统的诉讼业务罢了,主要是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会见、阅卷、出庭辩护、申诉等工作,企业的并购、重组、上市等法律顾问工作与刑事律师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同时由于目前刑事律师执业环境堪忧,收费相对不高,有的人对刑事业务望而生畏,有人自命清高,不屑于做刑事业务,更有个别以“大律师”自居的人连其本人都无刑事法律常识,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嫌犯罪,就遑论为所服务的企业提供相应优质的服务了,这已有诸多的实例为证。在业外人看来,刑事法律问题非常遥远,平时不愿意接触刑事律师,尽可能避而远之,只有等到出事的时候才找刑事律师,而这个时候的需求更多是找一个神通广大的刑事律师去“捞人”,看重的是这个刑事律师与司法机关的人脉关系及该律师对案件结果所做的承诺,忽视了对刑事律师专业素养的要求。业内外对刑事律师的“偏见”,导致刑事法律服务局限于企业出事后的“救济”。

      如何转变观念,将刑事专业法律服务非诉讼化,事前实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积极研发企业法律服务新产品,赋予企业法律服务新内涵,这应引起业界的重视。我今年办理了两起企业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的案子,谨用这两个实例来说明律师进行有效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在我看来,如果这两家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对刑事法律风险有足够的重视的话,本是不应该发生的案子。

      其中一起案情是这样的,某家高科技企业的几位高管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小股东,受大股东之托经营整个企业,大股东并不参加企业日常的具体运作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几位高管与大股东发生了矛盾,高管们认为自己作为小股东,在一些权益上被大股东欺侮了。血气方刚的他们一商量,决定利用分别掌管公司各个主要部门的职务便利,将自认为失去的权益找补回来,于是他们利用公司对外回收货款之机,将本应回归公司账户的1000多万元资金,收到他们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随后以各种名义转出,几个人进行了私分,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几位高管的行为被大股东发现后,大股东要追究高管们的法律责任,经过多轮谈判,几位高管愿意将所私分的款项返还公司并与大股东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协议约定:几位高管仍然留任,赔偿款分期支付,每支付一笔,大股东一方出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几位高管在达成该协议后,心里又感觉不平衡,于是找理由不想支付最后的一笔300多万元赔偿款,原因是他们发现大股东在他们支付前期赔偿款后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增值税发票,就以大股东违约在先为由,不再支付余款,这下可激怒了大股东一方,向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为由举报几位公司高管,于是几位涉案高管均以职务侵占为由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为其中一位主要高管提供辩护工作,这位高管在看守所对我说,其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百思不得其解,他说就此事专门聘请了多位律师进行论证,与大股东谈判、协议签署等全过程均有律师参与其中,均说此事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原来的侵占行为已经民事协议化了,不履行协议的理由是对方违约在先,现在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知道这有可能演变成刑事犯罪,打死也不会为了几百万元铤而走险的。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均知道,事后的协议只是公司内部对几位高管职务侵占既遂后的一种权宜之计,如果满足了大股东的赔偿要求,大股东是不会去报案的,因为这几位高管均名校毕业,是技术型人才,公司的发展还得依赖他们,指控犯罪并不是大股东的初衷。法律顾问在事后的赔偿谅解协议有意设定了大股东一方开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其实这样的设置于法无据的,因为赔偿款支付并不是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对方自然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开增值税发票,如果在履行赔偿协议环节有足够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避免侥幸心理,本案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另一起职务侵占案是去年年底时,一个高新企业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为了应付各种应酬,将一笔政府奖励给企业的专利预警项目资金人民币45万元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该笔资金最终的去向是被其夫人转走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久张某与其他两位股东因企业发展方向问题产生矛盾,其他两位股东在查账时发现一笔45万元的资金没有入账,对张某提出质疑,张某咨询其法律顾问后自信地认为其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有灵活使用资金的权利,况且年终应酬是为了企业的公务之需,这样做是正当行使总经理的职权。更何况,公司因经营缺少资金,多次与其家人签署借款协议,现公司尚欠其家人共计100多万元,就算是有什么问题,也可以与100多万元债权做部分相抵。此后,几位股东多次就公司管理权、45万元的问题等进行谈判,均不欢而散。两位股东使出杀手锏,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45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张某所提的理由似乎符合情理,但是尽管其在当初将45万元转入个人名下是出于公务消费之需的动机,但该款的实际去向却不能证明是用于公司消费,尽管其家人对公司享有100多万元的债权,但这些债权均有相关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张某个人利用职务便利转走的45万元是属于公司财产,在其他两位股东不知情、不同意,也没有履行相关财务支出手续的前提下,实质上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这行为也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特征的,不能单方想当然地认为可以与其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相抵。如果张某能充分意识到自己在刑事法律上的风险,在谈判时放弃部分权利适当退让,促成谈判结果,完全可以规避沦为阶下囚的风险。当然,在本案中张某的法律顾问也是失职的。

      每个鲜活的案例都是一本令人深思的教课书,做实业的人并不想故意触犯刑事法律,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提醒客户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律师犹如医生,上医治未病之病,因此作为一个企业,做好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有时比商业风险防范更重要。作为业界人士,在实务中要主动推进刑事法律风险工作,传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理念,这样做不仅利益企业,同时也是开辟法律服务领域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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