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发布于 2022-02-14

         企业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部分民营企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或对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管理真空。企业基层职员普遍经济收入不高,当发现单位管理存在漏洞,有空子可钻时,便会想方设法利用机会谋取个人利益,不惜给企业造成损失。如前例的某水泥厂职务侵占案件,该厂虽设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各监管岗位缺位较为严重,使犯罪分子仍有可乘之机,其设立的制度形同虚设。部分企业内部职责权限不明,岗位间缺少制衡,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导致企业中部分人员权力扩张。还有的民营企业“老板”权力过大,人、财、物大权都揽在手上,企业里其他人没有“话语权”,形成无人监督、无法监督、不敢监督的状况;少数企业主甚至认为公司财产就是个人的,可以随意支配、使用,从而诱发职务犯罪。

      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

      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小金库”、“两套账”是少数民营企业参与不公平市场竞争和获得“第一桶金”的法宝,长期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管理混乱给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企业领导不重视财务检查和监督,致使财务工作长期不对账、不跟踪、不检查,对资金的流向不明,开支不清,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有的企业习惯现金交易,供销双方的货款往来不走银行等正常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务人员收取现金的职权,个别企业甚至让业务人员带着印章跑业务,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一部分在企业担任着财务、采购、仓管等岗位的人员正是看到这些漏洞,利用机会侵吞企业的财物,相当一部分案犯侵吞、挪用企业财产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企业经营者仍不知情。如李某某职务侵占案,李某某系某公司会计,同时保管公司支票、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因为具有了上述便利条件,李某某擅自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6.5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中用于日常开支,犯罪手段简单。

      企业在人员录用、职务安排上不严谨

      一方面,企业招聘员工,一般采用熟人介绍、报刊、网络招聘或直接张贴招工广告的形式,很少通过专业的公司或中介机构。对应聘人员的审查一般也局限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和应聘人员的自我介绍,对于证件的真实性和应聘人员的职业经历、业务能力一般没有进行深入核实,这就给一些动机不纯的应聘人员创造了机会。如靳某?挪用资金案,靳某?原系我市一家电公司员工,在2008年挪用货款2万元后被公司停职调查,在此期间,靳某到我市另一家空调销售公司应聘成功,2009年滕某在新单位故伎重施,挪用货款4万元后被公司发现并报案。直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新公司才知道靳某有挪用资金的“前科”(法院曾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财务、仓储、供销等岗位上安排了素质不高的员工。有的企业为了解决亲戚、朋友及其子女的就业问题,将部分素质不高的人员安排在了接触钱、物较多的岗位上,还有部分企业为了“图便宜”,聘请文化程度较低、责任心不强的人员作为公司的基层工作人员,如保洁员、门卫等。这些人普遍收入不高,同时看到公司中高收入阶层,有的人在心理上极易失衡,在通过自己合法劳动难以获得高收入的时候,容易萌生犯罪动机,以挪用和侵占公司财物等非法手段达到谋财的目的。如邓某某四人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分别为公司保安、清洁工、司炉工,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盗走公司财产获利并进行分配(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受利益驱动和不良社会风气影响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商业贿赂现象在我国开始出现泛滥?,主要集中于医药供应、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一些企业人员对权钱交易习以为常,并将这种交易美化为“行规”,争相效仿,加上部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自身的官僚主义作风,工作中拖沓刁难,以至吃拿卡要,不拿钱就不办事、办不成事,甚至日常关系也需要以金钱来维系。一方面,因利益驱动,民营企业人员意在通过“权钱交易”获取更大利润。行为人只需要支付关系人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好处费”,就能获取上百万元乃至千万元的利润,成本之低与利润之高促使了民营企业人员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畸形消费)等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民营企业人员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扭曲,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金钱等物质利益的诱惑,认为通过犯罪获取利润比辛勤工作获取酬劳更为容易。

      企业文化不健全,人才竞争机制缺失

      首先,企业人员贡献度与收入不成正比。少数企业老板在财务、采购等重要岗位上往往“任人唯亲”,一些水平不高的人却享受较高的薪酬,而外聘人员虽然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实力,往往也只能担任较为次要的岗位,决策的权限空间不大,收入也较“皇亲国戚”们低。导致部分外来人员认为自己对企业的贡献度与收入水平不成正比,认为自己没有发展前途,不如偷偷捞点好处。其次,一些企业内部缺乏良性竞争机制,员工成长受限,导致有一部份人产生了捞一把走人的想法。第三,企业文化建设理念淡薄,员工归属感不强。某些企业主认为,搞企业文化建设会影响企业生产,增加企业支出,对企业经济效益的促进作用有限,最多也只是选择一些重要节日,与员工们聚聚餐或开展一些简单的文体活动。由于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很多员工不珍惜目前的工作,认为偷偷谋点私利,即使被发现了顶多换厂走人。如田某职务侵占案,田某系某广告公司业务员,在其任职期间,工作勤奋努力,工作能力得到同事们的充分肯定。他期待着能得到公司的进一步提拔重用,当他了解到职位升迁无望后,便偷偷卷走客户款项,企图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成立自己的公司。

      法制观念淡漠,存在侥幸心理

      一些企业家法制观念淡漠,将商业贿赂行为视为正常的“人情关系”,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利益,都不会出卖对方,从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接受贿赂等;一些企业雇员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犯罪手段隐蔽,司法机关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伺机作案,甚至与本企业其他职员互相勾结,共同打通“关节”,大肆侵占企业财产。

      缺乏有效打击

      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传染性,一旦出现,就应当立即报案。但部分企业出于“人情”、“护短”、“遮丑”、“内部处理”等原因没有报案。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成功后未得到应有处罚,会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胆大妄为,继续作案。有的企业报案滞后,待司法机关介入后部分重要证据已灭失,造成打击不力。如陈某某职务侵占案,陈某某系我市某汽车公司股东,利用负责汽车零部件公司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报销、白条报销等手段侵吞公司资产180余万元。案件发生后,然而公司基于种种原因,在四年后才予以报案,时过境迁,虽然公安机关尽量收集了指控陈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但部分重要证据,特别是部分财务资料已灭失,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辩解亦无法合理排除,检察机关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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