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留置期间,留置对象的工资是否能够发放?
    发布于 2021-10-20

      1、留置性质如何界定?留置期间,留置对象的工资全额发放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严重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调查措施,将其带至特定场所,目的是迫使其配合调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不能将留置等同于刑事强制措施,公职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不能随意参照《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两规”背景下,“两规”对象的工资一般照常发放;在留置新形势下,尚未发现对留置对象降低或者减少工资发放标准的规定。

      2、纪委有主体责任吗?纪委的主体责任由谁来监督?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据此,纪委也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有对所属纪检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教育、管理的职责,若纪委自身主体责任不力,可以由上级纪委问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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