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非法采矿罪
    发布于 2022-02-15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现将该罪的法律依据、立案、量刑标准和风险防范介绍如下: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非法采矿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一)无证采矿行为

      无证采矿,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

      (三)擅自开采保护矿种的行为

      擅自开采保护矿,是指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四)“越界采矿”的行为

      “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

      二、非法采矿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采矿罪的风险防范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且由于其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极易采取破坏性开采手段采矿,破坏了矿产资源,影响了生态环境。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矿业开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增加依法开采的自觉性

      对于何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有的矿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还并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达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另外,《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应经常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学习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切实防止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

      (二)采矿企业应依法办理采矿手续,禁止无证采矿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主,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要杜绝无证采矿、擅自采矿、擅自开采保护矿种、越界采矿。要在许可范围内采矿,不采取破坏性手段采矿,切实保护矿山周围的环境和生态。从而,切实防止触犯非法采矿罪,避免因疏忽或贪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务公司或个人承包采矿企业劳务时,要认真核实企业的采矿资质

      劳务公司或个人在承包矿山企业的劳务时,一定要认真核实采矿企业是否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并核实其开采截止时间和开采范围等,否则,如果采矿企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或越界采矿等,劳务承包人可能与采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一起构成非法采矿的共犯,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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