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舞弊调查的策略
    发布于 2022-01-12

      1. 先秘密,后公开

      反舞弊调查最初应当秘密进行,仅限于负责人员、调查人员及协助人员等小范围知情,不宜高调宣扬。有企业认为,公开调查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即便查不出问题也能对相关人员起到震慑作用。然而,事实上,没有结果的震慑是无谓的,只有舞弊行为得以追究了法律责任,才能真正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因此,调查初期应当秘密进行,一则避免打草惊蛇,防止舞弊人员相互包庇、毁灭证据,甚至辞职走人,使调查陷入僵局;二则防止调查无功而返,从而导致涉案人员更加猖獗,甚至引发其他人员纷纷效仿,舞弊行为愈演愈烈。待核心证据收集完毕则有必要适时公开,形成舆论攻势,给被调查者制造心理压力,为后期的正面访谈创造条件。

      2. 先外围,后中心

      调查活动应当从外围入手,即先从舞弊者不易察觉的部门或领域着手调查,然后逐步向舞弊者所在部门或关系密切者展开调查,最后再与舞弊者直接交锋。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过早暴露调查意图,防止舞弊者运用各种手段对抗调查。

      一般而言,调查初期可以先从财务报表、报销凭证、舞弊者的个人情况、任职履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关联公司的股东及高管情况入手,收集证据线索,其后再向相关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关联公司业务人员了解情况,最后与舞弊者正面访谈。当然,个案中调查的顺序及调查对象的选择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方案。

      3. 先实物,后言辞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言辞证据则是指证人证言及舞弊者的陈述。实物证据的特征是稳定不易变化,其证明力一般也高于言辞证据,但多为间接证据。而言辞证据会因为证据提供者的主观意志而多变,但通常多系直接证据。

      调查初期应当在舞弊者及其他涉案人员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先行收集实物证据,比如合同、财务凭证、发票、邮件等,因为在重要的实物证据已被企业掌握的情况下,舞弊者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心理防线更容易被击溃,证明舞弊行为的言辞证据也更易收集。

      4. 访谈是把“双刃剑”

      反舞弊调查中最为关键也是最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就是访谈。多数案件在外围证据收集完毕之后不可避免地都要对舞弊者进行访谈,这是一个正面交锋的战场,双方都会尽可能地试探对方的底牌。

      企业希望从受访者口中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而受访者则希望摸清企业已经掌握的证据。舞弊者从来不会轻易承认舞弊的行为,而有经验的调查者会在访谈中尽可能地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给舞弊者制造巨大的压力,从而突破其心理防线,供述舞弊事实。

      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掌握侦讯技巧,并且事先应当尽可能地了解受访者的性格特点、受教育程度、工作履历、家庭情况、抗压能力、舞弊行为方式等信息,从而在访谈中占据优势。相反,访谈如果经验不足或操作失误,不仅会使受访者摸清企业的套路对抗调查,而且会踩踏法律红线被受访者倒打一耙。前不久,某企业员工向律师协会投诉某外资律所在访谈中的不当行为即为一例。

      5.“污点证人”的运用

      “污点证人”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但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处罚的待遇。

      舞弊的特征决定了很多时候参与者并非一人,当调查陷入僵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情节轻微的参与者渴望能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心理,鼓励其检举揭发,或提供舞弊行为的证据,以换取企业对其既往不咎的处理结果。

      在办理某外企反舞弊案中,员工在接受访谈时提出赔偿公司损失并指证其他舞弊人员以换取公司不予追究其责任,但由于公司未能果断决策贻误战机,导致其他数名舞弊人员未能有效处理,因小失大。

      6. 善于寻求公权力协助

      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初步证据收集齐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举报控告寻求公权力介入。然而,因舞弊案件立案要求较高,所以报案时应当通过厘清事实、编排证据、分析法理来说服侦查机关立案。如果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的决定错误时,还可以通过复议、复核,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等程序寻求救济。某些案件即使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受理初查阶段,企业往往可以借助公权力介入的影响力,实现反舞弊的理想效果。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策略是适用于多数案件的普遍性原则,但不代表所有反舞弊调查都应当严格遵循。在某些具体案例中,有时会出现各原则相抵触的情形,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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