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的基本方式
    发布于 2022-02-09

      刑事律师调查取证只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取证,二是申请取证。

      一、申请调查取证

      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方法,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书面形式

      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而且应提交单独的申请书,不要包含在辩护意见等其他的文书材料里一并提出。

      说明理由

      调查取证申请中必须说明申请调查的理由。这是一个两难的命题,如果详细陈述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有可能会充分暴露辩护观点,如果不提出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申请就得不到支持。我们要学会分情况处理,拿捏好“说理”的尺度。

      调查问题的提纲

      申请司法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需要明确指出拟证明事实并提供调查提纲。制作申请调查提纲时注意区分控方证人和本方证人,不同的申请调查主体,设问的方式不同,本方证人可以“开放”些,控方证人则应尽量“封闭”。

      二、自行调查取证

      物证、书证

      对于物证、书证的调取,基本原则是“实物优先,照片(等)核对”,提取过程、来源说明、证据所有人或保管人签名等要素一定要齐备。

      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笔录

      对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笔录的调查,主要是申请重新勘验、检查。特殊情况下,辩护人也可以制作类似证据,到现场去走一走,把发现的情况以照片的方式记录下来,形成报告提交给司法机关或者制作“辩护实验笔录”证明一些对辩方有利的事实。如果得到重视,司法机关会进行补充现场勘查或者侦查实验,把辩护人的“材料”转化成“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应当优先申请调查。因为这类证据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程序复杂且具有易变造性。司法机关不同意调取而必须由律师自行调取的,最好由专业的公证机关公证取证过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不被质疑。

      鉴定意见

      关于鉴定意见的调查取证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申请重新鉴定,另一种是申请鉴定人出庭。在申请鉴定人出庭时,最好同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鉴别意见。当然,专家证人的选择也很重要,如果选的不合适,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的调取是风险最大的,只有掌握调查言词证据的技能才能说掌握了刑案调查的技能。

      制作言词证据笔录,首先在形式上要满足两人调查、制作笔录、单个对象、封闭空间等要件。虽然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两人调查,但是我们要考虑到,言词证据调取后要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司法人员的固有思维就是制作笔录必须两个人,很自然地就把侦查机关的取证要求适用在律师身上,因此,我们只能做得更严格。此外,证人的调查笔录必须在相对封闭不受干扰的空间里一对一制作,程序上不能有瑕疵。

      内容上的要求,分为三块:首部、正文和附件。首部,即调查的程序性信息,主要包括时间、地点、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等。正文内容包括介绍身份、调查范围、伪证责任、证人身份、主体事实、提示补充、出庭意愿、确认真实、签名捺印等;附件则包括证人身份证明等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笔录不能仅有当事人签名,文末须写上“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或者“以上笔录读给我听过,和我讲的一样”,表明笔录真实性已经本人确认。向文盲取证,还要辅以其他证明措施,比如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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