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外签署合同效力
    发布于 2022-02-08

      【案例】

      A公司系某中英文学校的投资人,2012年A公司与B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将中英文学校承包给B经营管理,并按照年度向A公司支付投资回报款,后因学校的经营管理权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查,A公司已于2009年1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行为是否当然无效?

      本案例中,涉及两个思考点:1、B如果诉讼,A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2、A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一、A公司若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民法总则》第72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法》第186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的规定可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该企业或者股东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曾以答复函的形式,明确表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公司才归于消灭。”

      上述案例中,A公司虽在诉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所以仍可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主体适格。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两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不同法官的观点也并不一致,从而造成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案例进行检索和大数据分析,目前占据主导的观点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能否以企业的名义继续对外进行商事活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何判断何为效力性性规定,王利民教授进行了强制性规范三分法:(1)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2)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若在违反规定后仍使合同继续有效,则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属于效力性规定;(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违反该规定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行为应该认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律适用者一般是在发生冲突的不同位阶的利益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取舍。”例如本案中,A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与B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显然这是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但该买卖合同行为并非必然无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尽快进行清算程序,避免增加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威胁交易安全,而不是要一概否定其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与清算无关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一概否定其效力,并不符合该规范之目的,并且也不利于对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

      2、对于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5条已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鉴于A公司与B之间建立的委托经营关系(承包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综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关键在于确定其行为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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