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人对外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上)
    发布于 2022-02-15

      在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中,由于主体资质的缺失,实际施工人通常选择以挂靠的方式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而由于挂靠行为的存在,通常由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这时就涉及两个法律关系:1、挂靠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关系),那么在挂靠人欠付货款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呢?

      【案情简介】

      从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调取的报建资料显示,B公司是创宏商住综合楼项目的施工人,与创宏商住综合楼项目的开发商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原告C向A市法院起诉称,创宏商住综合楼项目是自然人D挂靠B公司承建的,建设该项目所用的钢材均是D挂靠B公司向其购买,要求法院判决D偿还货款即逾期利息,B公司对全部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只有B公司与开发商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有B公司的盖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B公司与其之间的钢材采购合同,送货单、欠款条等均是由自然人D签收和出具。所有工程款均由开发商向D结算付款,B公司从未接收过任何工程款。

      【一审裁判结果】

      1、原告C与被告D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D应立即偿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关于B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说理如下:

      B公司系创宏商住综合楼项目的承包人,其在承建创宏商住综合楼项目时向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报建备案登记的资料中与被告D有关的仅有身份证复印件,无其他能显示与该公司有人事关系的资料,但被告D以B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向原告购买建筑钢材,该钢材亦是送至该工程工地并用于该工程项目,虽然被告D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显示是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购买钢材的过程中,并未有被告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综上所述可认定被告D是挂靠B公司的实际施工人,B公司对D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B公司对被告D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对一审的裁判结果予以了维持,但说理部分稍有不同,增加了原告C有理由认为交易对象是B公司,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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