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1-12-0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都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在劳务派遣中,法律却明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根据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有其特殊的地方。劳动派遣中,有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两个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招聘劳动者,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去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合同的基础,劳动者虽然是和劳动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是在用工单位工作。

      所以,如果劳动者仅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而不用通知用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实际用工单位带来损失,也会使得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派遣公司将要对用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律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所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小李不能随意解除。如果劳动者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后就离开用工单位,因此而给用工单位带来的损失,以及因此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损失将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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