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晚育假、难产假、多胞胎假待遇
    发布于 2022-02-08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鼓励全民实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国策,国家提倡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并通过各种措施给予响应“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公民各种鼓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也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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