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2-02-15

      劳动者“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兼职会构成多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于存在兼职行为的在职劳动者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劳动者兼职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和招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需要保留“提出”证据即可。

      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一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该劳动者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目制劳动者在不影响先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条件下,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第39条第(4)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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