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利润的分配不应以清算为前提
    发布于 2022-02-11

      个人合伙利润的分配不应以清算为前提个人合伙依据《民法通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编者按

      【案情简介】

      A系久居国外的华侨,2010年A与国内好友B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合伙财产(房产)供双方经营收益。从2010年至2013年期间,B共要求A出资人民币近3000万元,购买了七处房产,部分登记在A名下,部分登记在B名下。2015年,双方补签《合伙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按50%的份额进行出资购买合伙财产,双方各占合伙财产的50%份额”,后A经调查认为其个人的出资部分已经足够购买案涉七套房产,B并未实际出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合伙财产等。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经营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做出合理公平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始终没有对合伙期间的帐目进行清算,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双方对资金去向、费用开支、盈余亏损是否应返还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且被告方称部分票据在签订协议时已撕毀,本院亦无法组织双方进行清算。原告方没有经确认之诉

      而直接进行给付之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方主张的合伙财产归其所有、办理过户、清偿债务、返还合伙出资款及利息、返还合伙财产收益,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方可待清算结束后另行主张。

      【司法实践】

      该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A分割合伙财产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没有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大致存在的处理方式有:

      一、告知另行清算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观点:原告张永才诉被告熊骏强、被告孙慰慈、被告上海捷申散器设备有限公司普通合伙纠纷案。法院在查明后认定:“本案在未经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不明的前提下,原告主张返还投资款显属不合理,且当事人均表示合伙期间的结算可另案解决。由于上述情况,原告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诉请难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张永才与被告熊骏强、被告孙慰慈签订的《合作协议》;2、驳回原告张永才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法院组织鉴定、清算

      江西赣州龙南县人民法院,赣州中院(2009)赣中民四终第190号判决维持。

      裁判观点:钟柏才诉曾宪勤合伙结算纠纷案,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鉴定机构“赣州君怡会计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查明合伙财产,鉴定机构作出“《关于钟柏才与曾宪勤、曾广润合伙结算纠纷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龙南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三、依据一般合同纠纷“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民初字第6551号民事判决。

      裁判观点:马志新与范翠兰合伙协议纠纷案,本案虽以合伙协议纠纷立案,但主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一般合同纠纷,针对原告诉请及被告反驳逐一质证、辩论,并在对合伙财产逐一查明后,作出判决。

      【案件分析】

      如上案例,本案一审法官的处理方式确实是部分法院、部分法官所持有的一种裁判思维,此种处理方式概是参照了商事合伙的规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是商事合伙终止的必经程序),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是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

      谦讼团队律师认为,合伙纠纷案件,原本就是希望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合伙盈余财产和帐目进行审查,然后再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既然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法院主持合伙清算,那么以合伙未清算为由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伙帐目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而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倘若一方当事人仅仅因为疏于参加管理,或者在最初原本比较信任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制度,而另一方当事人早有预谋的恶意侵占对方的合伙财产,故意销毁或者遗失合伙帐目材料或者干脆把账目搞乱、拒不交出合伙帐目,那么将导致一方当事人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所付出的代价未免太大。法院应当从保护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在原告直接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合伙清算的案件与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合伙盈余财产的案件当中,法院都有义务对合伙帐目进行初步的审查清算。

      【二审代理成果】

      基于上诉理论分析,谦讼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谦讼团队律师提交了详尽的代理意见,最后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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