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
  •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吗?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结果?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
  • 合同订立不规范容易引发哪些纠纷?
          合同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是从事几乎一切商事活动的工具。近年来,部分当事人忽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对订立合同行为缺乏规范管理,不注重对关键合同条款的把关,导致其在商事诉讼中陷于被动,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 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法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法确定;判定是否侵害专利权,就是查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即构成侵权。
  • 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
          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形成合同长期履行僵局。到起诉之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此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