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纠纷诉讼是否为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而不是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 公司内部股权确认应以实质要件为准
          在涉及到公司股权的纠纷案件中,要注重厘清公司内外法律关系。对于公司外部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当优先考虑形式要件,保护公司外部主体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对于公司内部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因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遵循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的原则。出资证明书是股权确认的重要证据。